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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示國會:通過反王朝法

2026年09月17日 02:07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9月17日 02:07

  本報訊:大理院已指示國會立即履行其憲法義務,制定一項終結政治王朝的法律。

  在新聞發布會上,大理院發言人卡米爾·丁(Camille Ting,音)表示,高等法院已發布職務執行令,指示參議院和眾議院根據1987年憲法第二條第26款的規定,通過一項反政治王朝法。

  引述大理院的裁決,她表示國會未能履行其職責,包括定義政治王朝和確定禁止範圍,在39年後“構成嚴重的濫用裁量權”。

  法院表示:“這一規定不僅僅是一種願望,而是一項憲法命令。使用‘應’一詞明確表明,國家有強制性義務既保障平等獲得公共服務的機會,又禁止政治王朝。”

  此外,丁氏表示,“可依法定義”一詞並不給予國會選擇是否禁止政治王朝的權利;而是賦予其定義何謂政治王朝和確定禁止範圍的權力。

  大理院一致批准了多個團體和個人於2025年提交的合併請願書,這些請願書尋求強制國會制定一項反政治王朝的法律。

  根據憲法第26條,國家“應保障平等獲得公共服務機會,並依法禁止政治王朝”。

  法院表示:“菲律濱國會必須從現在起,以最大的緊迫性,盡早制定適當的反政治王朝法。”

  雖然大理院承認,由於權力分立原則,它不能命令國會履行裁量行為,但高等法院表示,“在此極為特殊的情況下,職務執行令是適當的,因為有明確顯示嚴重濫用裁量權和明顯不公。”

  它對自1987年憲法批准以來提交但未獲處理的反政治王朝法案數量採取了司法認知。

  它亦考慮了關於政治王朝盛行及其對該國社會經濟狀況影響的研究。

  大理院指出,政治王朝仍然普遍存在,甚至延伸到黨團制度中。

  它指出:“儘管多年來國會的組成發生了變化,但沒有制定任何全面的反政治王朝法。”

  大理院亦裁定,包含對政治王朝限制的現行法律,如《青年議會改革法》、《邦薩摩洛選舉法》和《邦薩摩洛地方治理法》,並未完全滿足憲法第二條第26款。

  它指出,憲法所設想的禁令廣泛適用於公共服務機會,而不僅僅是狹窄的部門。

  儘管憲法沒有為國會制定該法律設定最後期限,但大理院表示,這不允許國會無限期地推遲其憲法義務。

  高等法院亦裁定,不能強制選舉委員會發布實施細則,以取消屬於政治王朝的候選人的資格或取消其候選人資格證書。

  該裁決由副法官拉蒙·保羅·埃爾南多(Ramon Paul Hernando)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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