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銀行不能拒絕借款人付款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01月21日 02:39
菲新社馬尼拉20日電:大理院在一項裁決中表示,銀行不能無理拒絕面臨更高利息和額外費用風險的借款人的付款。
在週一公佈的一項決定中,大理院第三分庭命令Premier開發銀行(Premiere Development Bank)接受一對夫婦提供的支票,作為他們個人貸款260萬披索的全額付款。
由於丈夫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總裁和一家保險公司的副總裁,這些貸款也是同一家銀行的另外三筆企業貸款的擔保,金額為8680萬披索。
個人貸款和公司貸款的單獨協議包括一項豁免,即銀行可以對任何借款人的貸款進行支付,無論到期與否。
當貸款到期時,這對夫婦給了銀行兩張支票,一張是260萬披索,用於償還他們的個人貸款,另一張是600萬披索,用於償還一筆公司貸款。總額860萬披索足以全額償還這兩項債務。
然而,銀行拒絕接受支票作為兩筆貸款的全額付款。相反,它將兩筆支票付款合併在一起,並將總額應用於所有貸款。
這對夫婦對銀行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正確地將260萬披索的支票用於他們的個人貸款。
一家下級法院和上訴法院裁定,該銀行應該將這張260萬披索的支票只用於夫妻的個人貸款,而不是用於公司貸款。大理院維持了這兩項裁決。
根據《民法典》第1252條規定,當借款人向同一貸款人提供多筆貸款時,借款人有權選擇如何在不同的貸款中分配其付款。借款人不行使此項權利的,貸款人可以決定分配。
大理院澄清說,這只適用於同一借款人持有的多項貸款。
法庭表示,該銀行錯誤地將其配偶和公司視為單一借款人,將單獨的個人和公司貸款合併支付,儘管配偶和公司是不同的實體。聲明說,雖然丈夫在兩家不同的公司擔任官員,但他和妻子與這兩家公司保持著獨立的法人身份。
因此,大理院裁定,配偶和公司的貸款不能合併,並指出配偶為個人貸款支付的款項不能用於公司貸款,反之亦然。
大理院亦提醒銀行有責任誠信行事,並維持金融機構應有的高度誠信和勤勉標準。
大理院裁定,貸方不能被允許不合理地拒絕還款,因為這會不公平地給借款人帶來更高的利息和其他費用。
法院命令該銀行將這張260萬披索的支票僅用於其配偶的個人貸款,並向其配偶支付400萬披索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