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憲法未規定參院 啟動彈劾審判「固定時限」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4月30日 02:20
本報訊:大理院4月29日表示,並未明定參議院啟動彈劾審判的固定時限。
不過,大理院指出,雖然憲法未規定審判的確切日期,但參議院必須避免不當拖延,以貫徹公職人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人民負責的原則。
在一份由大法官薩拉梅達(Rodil V. Zalameda)主筆的全院裁決中,大理院表示,憲法僅規定彈劾審判“應立即進行”,因此將時間安排交由參議院自行裁量。
相較之下,大理院表示,憲法要求眾議院必須在一定的會議日數內對彈劾申訴採取行動。
大理院澄清,憲法第十一條第三節第四款中的“立即”一詞,意指在合理時間內,該時間可長可短,具體取決於每個案件的情況。
大理院表示,該條款允許參議院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以便組成彈劾法庭。
裁決文本尚未立即對外公布。大理院發言人辦公室發布了該裁決的摘要。
該裁決駁回了赫內里洛(Catalino Aldea Generillo Jr。)於2025年對參議院提出的請願。
去年,赫內里洛要求大理院強制參議院立即組成彈劾法庭,審理針對副總統杜特地的指控。
他辯稱,憲法不允許參議院在休會期間拖延其職責,稱參議院必須迅速組成彈劾法庭並對副總統進行審判。
大理院表示,赫內里洛於2025年提出的請願已“無實際意義”,因為參議院已開始進行彈劾準備工作。
同時,大理院表示,已宣告2025年2月針對副總統提出的彈劾條款無效。
在2025年7月25日發布的一項裁決中,大理院宣布,眾議院向作為彈劾法庭的參議院提交的針對副總統杜特地的彈劾申訴違反憲法。
大理院在其2025年的裁決中宣布,該彈劾申訴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三節第五款中的“一年期限規則”,並且侵犯了《權利法案》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因此參議院無法獲得該彈劾程序的管轄權。
大理院的這項裁決在2026年1月28日發布的一項決議中獲得確認。
就赫內里洛的請願案而言,大理院表示,後續發生的事件消除了所有爭議,使得法院的裁決已無必要。
由於已不存在任何彈劾條款,大理院沒有理由命令參議院組成彈劾法庭。
眾議院的司法委員會一直在對針對副總統的新彈劾申訴進行審理。
副總統被尋求彈劾,理由涉及涉嫌濫用機密資金、涉嫌未申報資產、涉嫌濫用權力,以及涉嫌對小馬科斯總統發出威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