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院駁回彈劾案 小馬逃過一劫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2月05日 01:25

本報訊:針對小馬科斯總統提出的兩份彈劾訴狀,均因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認定其缺乏實質要件,未能通過初步審查,本案實質上遭到駁回。
該委員會2月4日舉行第三次聽證,焦點放在愛國政團背書的彈劾訴狀及其所指稱的不法行為。經過詳盡審議後,委員會進行表決。
司法委員會以42比1比3的表決結果,認定針對小馬科斯的首份彈劾訴狀缺乏實質要件。委員會並以39比7的表決結果,就愛國政團背書的訴狀作出相同認定。
第二份彈劾訴狀就背棄公眾信任的罪名,列舉以下涉嫌不法行為:
透過公造部的立法分配經費所適用的基準平衡管理參數公式,將貪腐制度化;
濫用對未編列預算經費之裁量權;
直接親自參與預算增列項目與回扣計劃。
不同於由律師黎赫蘇斯(Andre de Jesus)提出、眾議員尼賽(Jett Nisay)背書的首份訴狀審查過程,眾議員對於第二份訴狀出現意見分歧。部分眾議員主張,相關指控已構成所援引的彈劾事由,亦即背棄公眾信任,但其餘多數眾議員則持不同意見。
委員會成員對於什麼構成訴狀在實質內容上的充份性之解釋上也似乎存在分歧。
多數成員主張,在此階段必須就涉嫌不法行為提出確鑿且堅實的證據,不得存有假設性推測,即便訴狀中已陳述可證明彈劾事由成立的可能證據亦然。
為何本案可能具備實質要件
只有眾議員黎利馬(Leila de Lima)、埃里斯(Edgar Erice)以及陸諾(Chel Diokno)在聲明中主張,第二份彈劾訴狀雖包含部分法律結論,但仍載有事實主張。
對他們而言,三十六名提訴人已充分描述涉嫌不法行為、指明責任人員、說明行為實施方式,並建立構成可彈劾行為的要件。
陸諾解釋,在評估訴狀是否具備實質要件時,司法委員會在此初步階段應將相關指控視為真實,並判斷其是否構成可彈劾的行為。
自第二次聽證以來,司法委員會主席雷斯特羅(眾議員)便一再指出,認定訴狀具在備形式實質內容方面充分,並不代表總統對相關指控有罪或無罪。
簡言之,這一程序僅在判斷訴狀是否提供“事實陳述”,足以建立與可彈劾行為的關聯,並有必要進一步審查。
陸諾表示,評估是否存在適當證據將被申訴人小馬科斯與可彈劾行為關聯,應在彈劾程序的第二階段進行,亦即小馬科斯、提訴人及潛在證人可在委員會作證時。
關於涉及參數公式的涉嫌貪腐行為,黎利馬指出,第二項訴狀載有事實主張,包括防洪工程調查中的證詞,確認該公式存在、用於計算公造部的立法分配經費,以及官員涉嫌索取並收受回扣的主張。
她也表示,訴狀就第二項濫用裁量權的指控提出事實主張佐證:由小馬科斯核准撥付的未編列預算經費所資助的專案,已發包給目前正因涉嫌不法行為接受調查的承包商。
埃里斯贊同黎利馬的看法,他表示第二份彈劾訴狀已列出可查證的事實,指稱總統放任預算操縱、增列與挪用行為未受監督。
他補充:“應給予提訴人提出證據、提交宣誓書並證明其指控的機會,同樣也應給予總統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關於小馬科斯涉嫌參與回扣計劃一事,陸諾表示,第三項涉嫌不法行為已達實質要件門檻,因為此事需要在正式聽證中獲得回應,屆時可就前立法者埃利薩迪。許(Elizaldy Co)聲稱總統下令增列1000億披索預算的說法進行質詢。
他強調,自己表示認可並不代表相信指控屬實,而是這些指控嚴重到需要進一步調查總統是否可能涉入相關不法行為。
黎利馬同意陸諾的看法,她指出第二份訴狀引用了與預算增列及所謂“卡布拉爾檔案”相關的宣誓證詞,並強調薩迪。許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黎利馬表示:“如果司法委員會要恪盡職責並遵守自身規則,就必須認可這些事實指控的完備性與嚴重性,包括訴狀中的其他指控,以及它們與所指控的彈劾事由 —— 背棄公眾信任 —— 所建立的關聯。”
她補充:“因為如果這些指控屬實,那毫無疑問就是背棄公眾信任。”
為何本案可能不具備實質要件
歷時近五小時的審議顯示,多數眾議員質疑所援引證據與證詞的可信度,並主張訴狀未能證明與總統有直接關聯。
委員會成員提出的其他論點包括:眾議員銀薩禮斯(Mica Gonzales)認為,訴狀中沒有小馬科斯下令制定參數公式的公開命令;副主席薩莫拉眾議員(Ysabel Maria Zamora)也表示,政策方向不夠完善本身並不構成可彈劾行為。
銀薩禮斯表示:“訴狀中完全沒有證據、文件或指控顯示小馬科斯總統主導、參與、甚至下達任何執行參數公式的指令。”
眾議員羅德里藝斯(Rufus Rodriguez)也指出,沒有證據顯示小馬科斯下令制定該參數公式。愛國政團的眾議員反駁稱,行政部門與機關屬於總統的“代理人”,由其直接掌控。
眾議員加賓(Alfredo Garbin)、蘇安(Lordan Suan)以及蔡促依(Joel Chua)亦辯稱,所引用的關於將899億披索的菲健保資金轉為未編列撥款的大理院裁決,並未宣布使用未編列資金為違憲,亦不構成可彈劾罪行。
蘇安表示:“該判決並未認定總統有惡意、貪腐意圖或謀取私利,也未將撥付未編列預算經費的行為定性為背棄公眾信任。”
眾議員加林(Janette Garin)補充,此項論點並不成立,因為提出預算(包括未編列預算經費)的是各機關,並提交給預算部;未編列預算經費獲核准時,即推定預算部是依照優先順序項目清單辦理。
眾議員丁紐(Antonio Tinio)反駁表示,小馬科斯最終擁有簽署撥付未編列預算經費的裁量權與職權,足以構成其責任。
同時,眾議員多莫甘(Mauricio Domogan)以及眾議員黎加莫(Janice Degamo)補充指出,提訴人無法證明他們對涉嫌不法行為具有“個人認知”。
關於第三項涉嫌不法行為,薩莫拉表示,薩迪。許在視頻中針對總統的指控陳述,也被視為傳聞證據而不予採納,在彈劾程序中不應被容許。
薩莫拉說:“指控不等同於事實主張。文件中許多內容僅是臆測或推斷,來自傳聞證據,甚至是更糟的間接傳聞證詞,只為了將總統與這些罪名牽連在一起。”
弗洛雷斯雖認為第三項涉嫌不法行為是最有力的一項,但也指出,薩迪。許的陳述並非經宣誓作成,存在驗證上的問題。他警告,若委員會無法證實相關指控,繼續追究只會“浪費時間”,因為身為逃犯的薩迪。許不太可能出庭。
弗洛雷斯說:“如果我們容許這種情況,讓任何位於我國司法管轄權之外的人,都能針對可彈劾公職人員發表聲明,並推動這類程序,卻使當事人處於無法辯護的境地,因為他們無法對製作這些影片或發表這類聲明的證人進行質詢,那還有什麼能阻止其他人這麼做?”
黎利馬則主張,至少應給予質詢的機會,這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委員會只需發出傳票即可。她表示,此階段的問題並非薩迪。許的可信度,而是應讓其他宣誓作證,以利查明真相。
另一方面,眾議員布賴恩。傅(Brian Poe)表示,與其可能因另一次國會聽證而“阻礙”司法部及監察署履行職責,不如讓其繼續進行與防洪工程醜聞相關的調查與審判。
裁決之意義
隨著兩份彈劾訴狀均遭駁回,司法委員會將不再進行任何後續程序,包括聽證、宣誓書提交或證據出示。
一份訴狀必須被認定在形式與實質上均完備,程序才能進入通知被申訴人、補充證據提交與證人聽證階段。
不過,雷斯特羅在記者會上表示,全院會議仍可經全體眾議員三分之一表決,推翻委員會駁回訴狀的建議。若全院會議決定這麼做,司法委員會將“因該項推翻而必須擬定彈劾條款”。
若全院會議採納委員會報告,針對小馬科斯的彈劾程序將實質上終止。鑑於司法委員會以絕對多數認定訴狀缺乏實質要件,這一局面已被廣泛預見。
換言之,小馬科斯將度過首次針對他的彈劾嘗試。提訴人須等待一年,方能再度發動針對他的彈劾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