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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裁決: 搜查令須清楚說明 要被搜查具體地點

2025年01月04日 23:16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01月04日 23:16

  本報訊:根據最近大理院的一項裁決,搜查令必須清楚說明需被搜查的具體地點,否則將被視為無效。  

  在這項由大法官里昂恩(Marvic M.V.F. Leonen)撰寫判詞的裁決中,大理院第二分庭宣判恩裡奎茲(Lucky Enriquez)非法持有危險藥物和吸毒用具的指控無罪。根據週五發佈的聲明,無罪判決的原因是搜查令存有缺陷,且執行不當。  

  此裁決源于2017年菲緝毒署的一次行動。在該行動中,探員根據搜查令對恩裡奎茲展開搜查,尋找並沒收危險藥物和吸毒用具。  

  搜查令中提到的地址僅描述為:“計順市賓耶涵描籠涯NIA路非法佔地者聚居地”。  

  根據大理院的裁定,緝毒署探員在一名線人的指引下,未經敲門或表明身份便進入恩裡奎茲居住的房屋。他們衝進未鎖的房門,拘捕恩裡奎茲,並搜出數包含有沙霧的袋子。  

  恩裡奎茲隨後被地方法院判定有罪,上訴法院也維持原判。  

  然而,大理院因搜查令無效而推翻了該裁決。  

  大理院強調,根據憲法規定,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需被搜查的地點,以防止執法人員隨意決定搜查位置及扣押哪些人或物品。  

  大理院認為,恩裡奎茲案中的搜查令描述“過于籠統,本質上是一份通用搜查令”,而這是憲法所禁止的。  

  此外,大理院裁定,搜查令的執行也存在問題,因為緝毒署探員在進入恩裡奎茲住所前,並未表明身份。  

  根據《法院規則》第126條第7及第8節,只有在被拒絕進入的情況下,政府探員才可強行進入。  

  法律還規定,搜查必須在住所合法居住者或同區兩名居民的見證下進行。而恩裡奎茲作為該房屋的合法居住者,卻未能見證此次搜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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