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正義成為馬尼拉政治馬戲團的道具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5月14日 00:31
作者:安娜·馬林多格——黃(Anna Malindog-Uy)
國際刑事法院在菲律濱的最新戲劇正可預見地被包裝成一齣關於問責、正義和法治的宏大道德劇。但稍加審視,這種表演就開始變得不像是原則性的法律行動,更像是穿著國際戲服的國內政治劇場。
這場鬧劇的核心是兩個無法被新聞聲明、政治噪音或自以為是的口號所掩蓋的法律問題。
首先,如果國家調查局對一名在任參議員採取行動,它是否完全尊重了《修訂刑法典》第145條關於議會豁免權的規定?還是說,捷徑現在已成為該國“法治”部門的新時尚配飾?在民主國家,法律不應該像情緒燈光一樣——有用時就調亮,不方便時就調暗。
其次,如果刑事調查偵察組已經就涉嫌法外處決事宜發出了傳票,這難道不表明存在一個正在進行的國內程序嗎?如果存在一個正在進行的國內程序,這又如何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下的互補性原則相協調?
互補性不是一個小技術問題。它是國際刑事法院體系的核心理念。國際刑事法院應該是“最後訴諸的法院”,而不是“首選政治方便的法院”。
根據《羅馬規約》第17條,如果一個國家正在真誠地調查或起訴此事,案件可能被認定為不可受理。根據第19條,國家和被告可以正是基於這一理由對法院的管轄權或案件可受理性提出質疑。
因此,問題變得無法迴避:菲律濱是不願也不能採取行動,還是已經在採取行動,但是選擇性地、混亂地、政治性地行動?
《羅馬規約》對國際刑事法院逮捕令的結構有明確規定。第58條允許預審分庭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實施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罪行,並且逮捕是確保出庭、防止妨礙訴訟或阻止繼續犯罪所必需時,發出逮捕令。
第59條要求拘留國將該人帶到主管司法當局(法院)以核實身份、逮捕令的有效性以及被捕者的權利。
第89條規定了向法院移交的程序,而第86條和第91條則涉及合作以及逮捕和移交請求中所需的內容。
但這裡有一個不便的法律現實:國際刑事法院沒有警察部隊。它依賴於國家的合作、國內法院、行政行動和政治意願。這正是國際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往往具有政治爆炸性的原因。它們並非漂浮在政治之上;它們直接落入了政治之中。而在菲律濱,這片“之中”已經是混亂不堪的。
國際刑事法院的問題不再僅僅關乎國際刑事司法。它現在已與政治精英之間關於生存、復仇、結盟和權力鬥爭的、一觸即發的國內政治糾纏在一起。危險在於,法律不再是關乎正義,而是關乎先後順序:誰成為目標、何時、被誰、以及為了誰的政治利益。
如果機構真正在追求正義,那麼即使對於政治上不便的人,也必須尊重正當程序。但如果機構只是在表演法律劇場,那麼國際刑事法院就淪為菲律濱權力政治長期馬戲團中的另一個道具。
因為在民主國家,正當程序不是政治配飾。它是一項憲法保障。它不應該在方便時被戴上,在不方便時被丟棄。
正義不能看起來像是穿著長袍的復仇。
最後,我上次查看時,菲律濱並不是一個失敗的國家。它是一個擁有雖不完美但仍正常運作的司法系統的主權共和國。
所以,真正的問題是:當國內機構仍在運作時,是誰給了國際法庭一張許可證,讓其闖入並視菲律濱主權為一個程序上的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