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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報轉讓車輛登記 最高罰款四萬披索

2024年10月21日 07:56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4年10月21日 07:56

  本報訊:如果賣家和買家未能在交易後數天內報告銷售和轉讓車輛登記,陸運署將對賣家和買家處以最高4萬披索的罰款,這項政策可能會影響數千名使用二手汽車和摩托車的人。

  根據2024年8月30日的陸運署命令,賣方必須在實際銷售後五天內透過線上報告車輛的銷售。

  線上報告的要求包括機動車輛的原始正式收據和登記證書(ORCR)、經過正式公證的銷售契約或任何轉讓契約,以及雙方提供的兩份有效的政府身份證件。

  未能報告將導致賣家被處以2萬罰款。

  同時,新車主必須在車輛轉售之日起20個工作天內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和過戶手續。

  轉讓所有權的要求如下:

  - 經過公證的權利轉讓契約

  - 陸運署簽發的正式收據/車輛登記證原件

  - 有效的菲國警—公路巡邏隊(PNP-HPG)機動車清關證書原件

  - 已妥善填寫的機動車檢驗報告(MVIR)或私人機動車中心檢驗報告

  - 如果機動車輛需要續保,則需提供電子傳輸的適當保險承保證明書

  - 如果機動車輛或摩托車歸公司所有,提供秘書證書

  未能報告及轉移車輛所有權,者還將導致車輛或賣方的駕駛執照被標註“警示標籤”,這將阻礙登記和駕照的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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