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性續領護照時 已可恢復其婚前姓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03月23日 00:53
本報訊:外交部領事事務處于3月22日週六宣佈,已婚女性在續領護照時,現可自願恢復其婚前姓氏。
根據該處發佈的公告,此政策依據《新菲律濱護照法》或《第11983號共和國法》實施。
該法第5條(f)款規定:
“對于希望恢復婚前姓氏的女性,須提供菲統計局認證的出生證明;但須注意,只能恢復一次,且所有現有的身份證明文件也須相應更改為婚前姓氏……”
有鑑于此,外交部領事事務處表示,如申請人希望在護照上恢復婚前姓氏,需符合以下條件:
如因上述條款以外的理由申請恢復婚前姓氏,須提交以下文件:
- 菲統計局簽發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本,或菲統計局出生報告;
- 菲統計局簽發的結婚證書原件及複印本,或菲統計局婚姻報告;
- 經公證的解釋宣誓書(Affidavit of Explanation),內容須包括要求護照或旅行證件恢復婚前姓氏,並聲明申請人此前未曾辦理此項變更;
- 最新簽發的菲律濱護照或旅行證件;
- 任何由政府機構簽發並可用于護照申請的有效身份證,且須顯示申請人之婚前姓氏。
此外,已婚女性如因婚姻無效、婚姻無效宣告、法律分居、司法承認的外國離婚或配偶去世等情況,希望在護照恢復婚前姓氏,須提交以下文件:
因配偶去世申請恢復婚前姓氏者,須提交:
- 配偶死亡證明或死亡報告之原件及複印本,若為外國死亡證明,則須提供經公證或經認證的英文譯本;
- 菲統計局簽發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本,或菲統計局出生報告;
- 最新簽發的菲律濱護照(如適用)。
因婚姻無效、婚姻無效宣告、法律分居、司法承認的外國離婚(包括根據第1083號總統令的離婚)等情況申請恢復婚前姓氏者,須提交:
- 菲統計局簽發的結婚證書或婚姻報告之原件及複印本,並須載明婚姻無效或解除、外國離婚之司法認可、或法律分居之法院判決;
- 菲統計局簽發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本,或菲統計局出生報告;
- 最新簽發的菲律濱護照(如適用)。
外交部領事事務處呼籲公眾使用該局網站上提供的標準宣誓書格式。
該機構表示:“對于自願恢復婚前姓氏的已婚女性,經公證的宣誓書也可接受,但須明確說明申請人恢復婚前姓氏的理由,並確認其符合所有文件要求。”
外交部領事事務處補充:“此外,曾在護照或旅行證件上使用丈夫姓氏的已婚女性,在現有婚姻解除後,僅可恢復婚前姓氏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