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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指控跟菲無關 律師呼籲釋放維洛索

2024年12月22日 02:08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4年12月22日 02:08

  本報訊:在經過十年的外交努力後,因毒品罪名而在印尼被判刑並入獄超過14年的維洛索(Mary Jane Veloso)最近返回菲律濱,她是應該獲得自由。  

  資深律師馬加林達(Romulo Macalintal)週六提出此論點,強調維洛索在雅加達面對的毒品販運指控不適用於菲律濱。  

  他指出:“無論菲律濱政府對維洛索提供何種福利,都應符合轉移協議的精神,特別是‘促進判刑人成功重返社會’的目標。”  

  他補充說:“但在總統尚未採取此類行動的情況下,維洛索應被釋放,不再由任何政府機構拘留,因為她在菲律濱並未面臨任何指控,而且菲律濱的任何法院都未對她發出逮捕令。”  

  隨著維洛索返國的消息傳出後,有關赦免她的討論再度升溫。  

  總統小馬科斯於週四表示,對維洛索的赦免仍需進一步審查。  

  然而,馬加林達提到2010年司法部第90號通告,該通告規範了如何執行判刑人移交協議。  

  他特別引用了通告中的第18條規定:“只有判刑國才可根據其憲法和法律,授予赦免、大赦或減刑。然而,執行國可以通過提交具有充分理由的申請,請求判刑國授予赦免、大赦或減刑。”  

  馬加林達表示:“根據該協議,印尼政府同意菲律濱政府的請求,釋放維洛索並將她送回菲律濱。”  

  印尼當局於2010年4月25日逮捕維洛索,當時她被查獲攜帶超過2.6公斤的海洛因。她原定於2015年4月29日被處決,但印尼政府在最後一刻暫緩了處決,以讓她成為菲律濱外交部針對國際毒品集團案件的證人。  

  馬加林達解釋說:“儘管印尼政府將處理維洛索事宜的決定權交由菲律濱政府,但小馬科斯總統無法依據我們憲法行使赦免權,因為此權力僅適用於根據菲律濱法律被定罪的罪犯。”  

  他補充:“我們國家甚至無權管轄菲律濱人在其他國家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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