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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令宿務省長償還 逾70萬美元匯豐債務

2024年09月17日 00:38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4年09月17日 00:38

  本報訊:大理院駁回了宿務省長格溫多林·加西亞要求阻止其償還債務的請求,並命令她償還欠一家外國銀行的債務。

  在去年12月公布的一份長達12頁的判決書中,大理院第二分庭指示馬加智地區法庭執行2012年8月的決議,要求加西亞從2000年7月起向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支付70萬美元的賠償金和12%的法定利息,以及404560.50披索的訴訟費。

  大理院的命令源於加西亞對2018年發布的別名執行令的質疑。

  加西亞說,討債令的發布沒有給她反對的機會。

  她說,令狀送達不當,因為它應該發給她的商業公司GGC Enterprises。

  在駁回請願書時,大理院表示,加西亞未能提出任何事實或情況來證明撤銷令狀是正當的。

  加西亞可以指出,在初審法庭簽發的別名令狀下,金額沒有具體的錯誤。判決書中寫道:“她甚至沒有聲稱合法的和累積的利益是不正確計算的,只是反對‘驚人的金額’。”

  高等法院還駁回了加西亞的說法,即別名執行令狀沒有正確送達她。

  報告說,法警多次試圖親自到她的辦公室送達令狀不果,才把它交給授權人員。

  大理院表示,自2012年針對加西亞的決議成為最終和可執行的決議以來,已經過去了10多年。

  它說,由於加西亞的“拖延請願”,2019年發布的別名執行令的五年期限已經失效。

  案件可以追溯到1996年,當時加西亞從匯豐銀行貸款90萬美元,為她的公司GGC企業購買了一艘輕型運輸駁船。

  加西亞和GGC企業未能向銀行付款,促使匯豐銀行提起訴訟。

  2001年,一家初審法庭做出了有利於匯豐銀行的裁決,命令加西亞和她的丈夫向匯豐支付賠償金和訴訟的實際費用。

  加西亞對這一決定提出上訴,但上訴法院維持了這一裁決,盡管它減少了支付的金額。

  大理院在2012年8月發布的一項決議中,維持了這一裁決,但對金額進行了一些修改。

  馬加智地區法庭簽發了一份執行令狀,命令治安官向加西亞和她的丈夫收取賠償金。

  2018年2月,在加西亞未能償還債務後,匯豐銀行申請了一份別名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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