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戈:菲律濱華僑善舉總會的制度基因與法理奠基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6年05月07日 23:53
在菲律濱華僑善舉總會一百五十餘年的歷史長卷中,最引人入勝的或許並非那些輝煌的業績,而是支撐這些業績的“骨骼”與“神經”——即其組織結構、管理體制與人事制度。這套制度歷經西班牙殖民、美國統治、菲律濱獨立、當代全球化四次時代更迭,始終保持著穩定而高效地運轉。它既承載著泉州僑鄉的傳統治理智慧,又不斷吸納西方現代法治理念,最終形成了一種獨具特色的華人社團治理模式。
追溯至西班牙殖民時期,華僑社會的治理架構呈現出一種獨特的三位一體結構。居於頂端的,是由殖民當局任命、華人社群推舉的“甲必丹”。這一職位既代表西班牙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又作為華僑領袖處理內部事務,同時還主持著萌芽中的慈善事業。甲必丹的權力來源是雙重的:殖民當局的授權與華僑社群的認可。這種雙重合法性,使其在決策時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平衡殖民利益與僑社需求。當1870年林旺購置義山、1878年楊尊親擴建崇福堂時,這些善舉事務均依附於甲必丹公署運作。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崇福堂後所存的碑記,當時已有二十名左右的董事參與其事,多為殷商巨賈。他們與甲必丹共同組成議事機構,雖無正式名稱,卻已具備集體領導的雛形。這種“甲必丹主導、董事共議”的模式,與泉州民間社會的“鄉紳-宗族”共治傳統有著明顯的淵源關係——在泉州本土,村落事務通常由族長、鄉紳、富商等組成的“鄉約”共同議決,這套傳統被華僑完整地移植到了馬尼拉:甲必丹如同族長,董事如同鄉紳,共同管理著華僑社會的公共事務。所不同的是,在殖民環境下,這套傳統治理機制還必須接受西班牙當局的監督——權力結構的雛形,已然蘊含了日後制度演化的基因。
1893年,善舉公所以“菲律濱中華總會善舉公所”的名義向西班牙商務局正式立案,留下了第一份章程文本。這份以西班牙文起草的章程在華僑社團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章程第一條規定:“華僑義山及醫院之行政指導及內部管理,必須依據在中國出生及受教育者之傳統習俗及風尚,俾能和諧一致,以達成目標。”這表明公所雖然向西班牙政府註冊,但明確保留了按“中國習俗”管理的權利。第四條規定,董事會“如有重大決議行動”,須邀請“華僑社會總監”(即甲必丹)參加討論——甲必丹的權力已從“當然的主宰”變為“受邀的顧問”。第九條規定章程呈報“民政總督核定”,則明確了殖民當局的最終監督權。這份章程在中西法律框架間尋求平衡,是善舉總會制度化的起點。
1898年美國取代西班牙統治菲律濱後,甲必丹制度被廢除,善舉公所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1900年,公所向美國駐菲總督及清政府正式立案;1907年,公所、醫院、義山一併向菲政府註冊。同年制定的章程標誌著治理理念的重大躍升:首次確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由十五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董事會內設總理、副總理、書記、副書記、會計等職,分工明確。章程還詳細規定了會員的權利義務、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財務的預決算制度。與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相比,這份章程已經具備了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萌芽。對比兩次章程,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條演進脈絡:1893年章程重在“承認傳統、服從殖民”,1907年章程則轉向“引入現代、建立規範”。每一次立案,都是善舉總會在政權更迭的歷史關口主動調適、尋求合法地位的努力,也是其制度不斷走向成熟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