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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玉華:解決綁架問題之具體建議方案

2025年04月13日 17:17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04月13日 17:17

  A. 關於“反綁架小組”(AKG)之改革

  1. 必須重新審視“反綁架小組”(AKG)的組織架構。現在是時候將其精簡為一個專門的任務小組,專注於綁架案件調查、證據收集和情報工作。目前的AKG已淪為晉升跳板,效率低下。正如我在“Dos Por Dos”採訪中所說:“我百分百同意應該恢復原先的“警察反犯罪應急部隊”(PACER)模式,重建反綁架行動的運作機制。”

  2. PACER與AKG的運作差異。PACER與受害者及其代表組織“恢復治安運動”(MRPO)的合作模式與AKG截然不同。AKG運作過於封閉、缺乏透明度且不負責任。此外,由於AKG調查人員頻繁更換,都是新人,導致與“恢復治安運動”建立信任關係變得異常困難。新到任的調查員必須不斷重新建立信任基礎。

  3. 信任與信心是爭取受害者合作的第一道防線。如果MRPO無法邁出第一步,其成員就不可能進一步努力贏得受害者的信任。信任是雙向的,如果MRPO定期向AKG報告案件,那麼AKG至少應該每天向MRPO(至少是其主席)更新案件進展。

  4. 為AKG提供技術支持。由於後勤和技術限制,AKG無法完成PACER過去能夠執行的許多調查工作。為什麼會這樣?

  5. 重新審視行動準則。過去切斷資金來源和拖延談判的策略,由於加密貨幣支付和中國犯罪集團的出現已不再有效。AKG應制定新的指導方針,專門應對涉及中國犯罪集團的綁架案件。

  B. 綁架案件通報規範

  1. 請仔細閱讀參議員轆遜(Ping Lacson)關於綁架案件報案程序的專訪內容。這些程序經過實踐檢驗,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2. 實施新聞封鎖至關重要,這不僅能避免進一步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安全,也能防止綁匪察覺受害者家屬可能與警方合作的可能性。

  3. 多名被捕綁匪在法庭作證時承認,正是由於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導致他們驚慌失措殺害了受害者。他們推測警方可能已經披露案情並即將對他們實施抓捕。

  4. 絕對不能透露贖金要求和實際支付的贖金金額。我們不鼓勵模仿犯罪行為。

  5. 絕對不能透露受害者的確切住址,包括其居住地或經營場所的具體位置 - 提供一般性信息即可。

  a. 以14歲安迪·萬(Andy Wan,音)案件為例,內政部長黎慕惹(Jonvic Remulla)甚至在受害者獲釋後立即公開其所在醫院和具體位置——這引起家屬強烈不滿——不僅危及受害者生命安全,還使他們再次成為受害者。

  6. 不要披露未經證實的細節,以免使案件更加混亂。

  a. 聲稱萬家和郭家參與網絡博彩是完全錯誤的。綁匪或犯罪集團可能涉及網絡博彩,但受害者並不參與其中。

  7. 過早披露關於主謀及其下落未經核實的信息,等同於向其通風報信,提示其應該藏匿或改變藏身地點。

  C. 案件後續支援與訴訟協助

  1. 必須鼓勵受害者向“反綁架小組”(AKG)正式報案,因為沒有正式投訴,“反綁架小組”無法採取行動或進行後續調查。

  2. 即使已支付贖金,受害者仍必須同意接受綁架案件事後調查。任何線索都可能對未來案件有所幫助。既然不幸已經發生,就應當做些好事來減輕綁匪造成的傷害。這些線索或許不會立即見效,但最終所有收集到的信息都將有助於抓捕罪犯。

  3. 菲華商聯總會(商總)曾為每個案件向“恢復治安運動”(MRPO)提供50萬披索支持(來自Arroyo、Yorac、Azcuna、Chua律師事務所的公益服務)。有些案件持續了10至15年,但由於“恢復治安運動”自身沒有資金支持受害者,這50萬披索必須維持整個案件。

  a. 現在是商總再次幫助“恢復治安運動”處理案件的時候了。“恢復治安運動”成員輪流參加聽證會。我們會在案件結束後邀請檢察官共進點心,作為小小的感謝。如果受害者無力承擔這些費用,“恢復治安運動”職員會支付相關開支。複印筆錄和其他雜項費用也需要資金支持。

  4. 不僅要對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對“反綁架小組”的法律支持同樣至關重要。在反綁架小組向檢方提交陳述和案件/信息前,必須由律師仔細審查,找出矛盾、漏洞和薄弱環節。

  5. 與其直接向“反綁架小組”提供10萬披索,商總可以將這筆錢交給“恢復治安運動”——主要用於為受害者和“反綁架小組”提供法律援助。

  6. 建立一個完善的支援系統(不僅僅是財務方面)來鼓勵受害者報案。

  D. 預防與公眾教育

  1. “恢復治安運動”(MRPO)長期以來持續走訪各學校、社區及民間社團,舉辦反綁架預防講座。我們已做好準備重新啟動這項重要工作。

  2. 目前“恢復治安運動”正在更新數年前分發的宣傳手冊。我們在新版內容中加入了最新的預防措施建議,以及遭遇綁架時的應對指南。

  3. 最關鍵的是,如果善良的人們無所作為,犯罪分子就會得逞。絕不能因為犯罪能帶來豐厚回報就放任罪犯逍遙法外。

  4. “花錢消災”這種說法毫無根據,現實中從未真正實現過,這種觀念是極其不負責任的。真實情況是“花錢添災”——也許不會立即報應在你身上,但會助長更多犯罪行為,最終禍及其他潛在受害者。

  E. 對中國協助的建議

  1. 中國可在多方面提供技術支持,應與“反綁架小組”(AKG)密切合作鎖定已確認的犯罪分子。

  a. 若寶龍(Bao Long)仍在菲律濱境內,可利用中方技術專長定位其行蹤。

  2. 贖金支付多採用加密貨幣,中國能否協助追查收款方信息?

  3. 應鼓勵受害者積極配合提供線索。即便已支付贖金,其提供的信息仍有助於偵破後續案件。

  4. 需加強語言技術支持。案件陳述通常需以英文撰寫但需中譯版本,“反綁架小組”無此翻譯能力。 “恢復治安運動”(MRPO)雖提供協助但資源有限,雙語人才嚴重不足。

  5. 過往經驗顯示,當台灣和韓國人士遭綁架時,其駐外機構會派員陪同受害者。警方撰寫英文陳述時,使館代表可同步完成中文版本——這正是我們需要的協作模式。

  (註:寶龍為化名,系某跨境綁架團伙重要嫌疑人)

  F. 專案小組運作建議

  1. 若成立特別行動小組/技術委員會,應納入其他機構的代表及法律專家作為顧問成員。“反綁架小組”(AKG)必須每月提交案件偵辦進度報告,包括新發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項的進展。

  2. 作為擁有32年受害者援助經驗的民間反綁架組織,“恢復治安運動”(MRPO)在該委員會中的參與至關重要,其所積累的綁架受害者第一手經驗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3. 該委員會必須配備法律專家顧問團隊,其專業意見應同時供“反綁架小組”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參考援引。

  G. 關鍵呼籲——抵制不實消息/視頻

  1. 作為華裔,我們應當秉持責任感與同理心。我們比那些愛傳閒話的“八婆”更糟糕,熱中於轉發未經證實的綁架消息。若消息屬假(如近期兩起虛假報案),可能使潛在受害者陷入危險;若消息屬實,傳播行為更會直接危及被綁者性命。

  2. 請對受害者處境保持基本同理心。傳播受害者血腥照片的行為等同於二次傷害。試問若照片中是你們的父親呢?這些家庭承受的痛苦難道還不夠嗎?我們豈能成為施加二次傷害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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