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管教孩子若傷尊嚴視為虐童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5年01月11日 01:39
本報訊:根據大理院的規定,如果有明確的意圖傷害孩子的尊嚴,那麼管教孩子將被視為虐待兒童。
大理院首席信息官引用大法官蔡友忠(Jhosep Lopez)的一份判決說:“大理院重申,懲罰兒童,即使導致身體傷害,也不會自動構成虐待兒童。要被認為是虐待,必須有明確的意圖傷害兒童的尊嚴。”
大理院補充說,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措施不應該“暴力、過度或與他們的不良行為不成比例”。
它還強調,如果沒有傷害兒童尊嚴的意圖,犯罪者將不承擔虐待兒童的責任,但可以根據修訂的刑法起訴其他罪行。
在最近的案件裁決中,大理院第二分庭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即一名父親對他12歲的女兒和10歲的兒子暴力和過度管教有罪。
大理院發現,從2017年到2018年,父親毆打他的孩子,踢他的女兒,用帶釘子的木棒打她,拉她的頭髮,用畚斗打他的孩子,並詛咒他們。
他辯稱,他會懲罰他的孩子“行為不端,譬如不吃午飯和從硬幣銀行裡丟錢”。
然而,地區法庭和上訴法院認定該父親違反了第7610號共和國法2或《防止虐待、剝削和歧視兒童特別保護法》。
該法第3(b)節將虐待兒童定義為“任何貶低、貶損或貶斥兒童作為人的內在價值和尊嚴的行為或言語”。
該判決寫道,“地區法庭認為,詛咒和用木棒或畚斗打孩子不是灌輸紀律的正確方式”,並補充說,打屁股可能會傷害孩子的身體、情感和精神。
此外,法院表示,“所有被指控的犯罪要素都存在”,強調父親打屁股、踢孩子、用畚斗傷害孩子的行為“構成了身體虐待和殘忍,貶低了孩子的內在價值和尊嚴。”
大理院指出:“父親向大理院指出提出上訴,稱他無意傷害孩子的尊嚴。然而,大理院指出裁定他的行為超出了合理的紀律,表現出明顯的傷害孩子尊嚴的意圖。”
這導致父親被判處4至6年監禁,並被要求為他的孩子支付4.5萬披索的罰款和18萬披索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