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行為迫使員工辭職 視為非法解僱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4年09月28日 02:30
本報訊:大理院裁定,若降職、口頭辱罵及僱主漠視等行為迫使員工辭職,構成建構性非法解僱。
大理院第二分庭於一份20頁的裁決中認定,一名汽車公司的員工屬於被建構性解僱。
大理院指出,當僱主創造難以忍受的工作環境,迫使員工感到被迫辭職時,即構成建構性解僱。
大理院表示:“原訴人的辭職是由於被告方對他表現出蔑視和敵意,令他無法再繼續為公司工作,更遑論忍受這種情況。”
據大理院指出,原訴人在2010年成為正式員工,負責銷售汽車、產品及服務。
在2015年,他因為經常缺勤而被停職七天。
在一次會議中,他由兄弟姐妹以法律顧問身份陪同出席,卻遭公司總裁當眾羞辱。
隨後,他被調至另一團隊,並且許多客戶帳戶被無故收回。大理院指出,他的新上司還問他是否打算辭職。
因此,他於2016年辭職,並隨後向勞工仲裁員提起針對公司及其管理層的投訴。
儘管勞工仲裁員裁定有利於員工,但上訴院卻支持公司,認為員工是自願辭職。
這促使原訴人向大理院提起了本案訴訟。
大理院在其裁決中表示,若非因公司表現出敵意和蔑視的行為,原訴人無意離職。
因此,大理院認定公司總裁及多位管理層應承擔責任。
大理院表示:“因此,他們應對原訴人就其工資要求、賠償金及應付利息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命令他們支付原訴人自2016年4月起至判決確定為止的全額工資,以及相當於每服務一年一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若工作年資不足一年,每滿六個月按一年計算,計算期間為2009年至判決生效日。
此外,法院還命令支付8.3萬披索的佣金,以及7萬披索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及懲罰性賠償金。
除此之外,法院還指示他們支付相當於總賠償金額10%的律師費,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法律利息。
該裁決於今年4月作出,但直至今日才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