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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華萍將繼續羈押菲國警拘留所

2024年09月10日 03:00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字体:↑大 ↓小

稿件来源:菲律賓商報

2024年09月10日 03:00

  本報訊:參議員洪智未洛斯週一表示,被解職的班班社長郭華萍將繼續被菲國警拘留,直到丹轆地區法庭對她提起的貪污案的法律問題得到解決。

  洪智未洛斯說:“在沒有偏見的情況下,在內政部和司法部的合作下……與此同時,我們將寫信給法庭,就像主席對法官所做的那樣,我們感謝他們今天允許郭華萍女士來這裡回答我們的問題。委員會將再次寫信給(主審法官)和監察署。”

  洪智未洛斯說:“除非我們從這兩家機構那裡得到一些快速的答案,否則郭華萍女士將繼續被菲國警拘留……在這個法律問題得到解決之前,我們將尊重司法機構。” 

  據洪智未洛斯說,參議院護衛長辦公室將與菲國警協調,“如果她保釋,或者一旦對簽發逮捕令的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有最終決定”,郭華萍可能會轉移到參議院。

  洪智未洛斯是在拒絕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弗朗西斯·杜仁珍諾要求參議院接管郭華萍的動議時發表上述聲明的。

  杜仁珍諾認為,根據第10660號共和國法令,針對被解職社長的貪贓案件不應該提交給丹轆省加巴斯地區法庭第109分庭。

  杜仁珍諾說:“第10660號共和國法令提到了一個與社長有關的場所。一旦監察署提起訴訟,即使她被解雇,也必須在她任職的司法區域之外。她在丹轆任職。然而,案件也是在哪裡立案的?加巴斯和丹轆屬於同一個司法區域。” 

  他補充說:“實際上,這違反了第10660號共和國法令的規定。” 

  杜仁珍諾同樣引用了法庭行政官辦公室發佈的通知,他引用說“所有與第10660號共和國法令相關的案件都應在下一個司法區域提交。”

  當被問及將案件提交給丹轆省加巴斯地區法庭是否合適時,司法部副部長尼古拉斯·菲利克斯·鄭(音)說:“從紙面上看,這似乎是違反法律的,但如果我們能從監察署那裡聽到對此事的解釋,可能會更好。”

  據鄭氏說,這起貪污案是9月5日提起的,也就是郭華萍在印尼被捕的同一天。

  當天早些時候,司法部長黎慕惹(Jesus Crispin Remulla)說,他將詢問監察署,為什麼針對郭華萍的貪腐案會提交給丹轆省的法庭而不是廉政法庭。

  對於杜仁珍諾來說,針對郭華萍的貪污案最好提交給描仁瑞拉市的法庭。

  他斷言:“如果提出的控案是錯誤的……那逮捕令是無效的。唯一有效的逮捕令來自參議院。” 

  杜仁珍諾還指出,參議院的逮捕令是郭華萍在印尼被捕時使用的逮捕令。

  鄭氏建議參議院與丹轆省加巴斯地區法庭第109分庭協調解決法律問題。

  內政部助理部長貝尼地斯支持鄭氏的立場,“先聽取監察署的聲明或解釋”。

  杜仁珍諾指出,在起草第10660號法令時,參議員將貪污案件提交到官員任職的司法區域之外的立法意圖是“避免施加影響”。

  他說:“加巴斯地區法庭沒有管轄權,他們怎麼能發出命令,儘管參議院委員會非常誠懇 請求法官允許她(郭華萍)出席今天的聽證會,在今天的聽證會上。但是出於合法性的考慮,主席女士,在我看來,參議院是正確的。”

  當郭華萍在印尼被捕時,由於參議院發佈的逮捕令是用來在國外攔截她的,因此預計她將被拘留在參議院。

  然而,郭華萍抵達菲律濱後被帶到菲國警拘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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